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法规名称】司法院组织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05-23【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司法院组织法第1条本法依宪法第八十二条制定之
第2条司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3条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均以合议行之
大法官会议,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
宪法法庭审理案件,以资深大法官充审判长;资同者以年长者充之
第4条大法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
三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
四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具有前项任何一款资格之大法官,其人数不得超过总名额三分之一
第5条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大法官之任期,每届为九年
民国九十二年起总统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任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之规定
大法官出缺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届满而未连任者,视同停止办理案件之法官,适用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自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第6条大法官审理案件之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第7条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其组织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8条司法院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
司法院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司法院院长出缺时,由副院长代理;其代理期间至总统提名继任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总统任命之日为止
司法院副院长出缺时,暂从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