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篇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廊政[2007]94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修订稿)》已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目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哟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在市规范区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布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开发或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廊坊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规划、房屋拆迁管理、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房产、民政、公安、法院、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