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制度与观念的比较吉林大学法学院霍存福摘要:古罗马遗留下来的关于契约的原理很多,但契约原件却很少
古中国遗留下来了大量的契约原件,却很少有原理和学说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两者在一些具体的契约制度方面是类似的、共同的,但在原理学说方面却有较大区别
古中国的债的概念比较狭窄,古罗马的债的概念比较宽泛;古中国法是从事实层面上借贷,而古罗马法则既从事实层面上讲,也从权利层面上讲
关键词:古中国古罗马契约制度契约原理就资料的遗存而言,古中国与古罗马的契约问题,对我们来说都是一种残缺
我们有系统的古罗马契约原理、学说的遗留(它还曾有过复兴,并对西方法律产生过绝对的影响),却绝少看到当时的契约原件;我们有古中国数以百万计的契约原件,却很少有契约原理、学说的遗留
原理、学说是条理化的、规则化的,而原件是直观的、素朴的;原理、学说经过众人的论说、比较、实践,而后被皇帝钦定,而原件是未被加工的、原始的
在古中国,只有被儒生阐发过的律学,曾被皇帝选择、比较而钦定过,1偏偏对契约没有过集中的、大范围的讨论
我们有些人为中国没有契约原理、学说而懊丧,但历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比较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制度与观念,是一件复杂而艰巨的事情
笔者也是初涉这一领域
现在,谨将我读书时所见的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制度与观念的一些问题及感想写出来,以与诸君分享
一、关于制度之同异(一)家子、卑幼的无权举借与不赋予出借人以诉权罗马法对家子接受金钱的消费借贷,是以无效处理的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29编云:“关于处理马彻多尼安案件的元老院决议如下:马彻多尼安放荡不羁的天性也表现在他处理借贷的独特方式上——在没有任何偿还保证的情况下进行金钱的消费借贷
这就为不良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我们规定:以消费借贷的名义借钱给家子的人,即使在家子所处父权下的家父去世后,亦不赋予出借人诉权以请求返还借出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