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97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全名為臺北縣樹林市柑園國民中學校友會(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增進校友情誼及闡揚飲水思源之精神,統合校友之力量回饋母校,進而砥礪學行、發揚校譽、鼓勵與關懷在學學弟妹,並增進各校友間情誼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務推展之內容如下:一、加強校友聯繫,促進畢業校友情誼
二、匯集校友資源,配合學校辦理各項校務之推動與發展
三、服務校友相關事務
四、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活動
第五條本會之會址設於臺北縣樹林市柑園街二段125號(臺北縣立柑園國民中學)
第二章會員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一般會員:(1)凡於本校畢(肄)業之國中及補校之校友(含樹林國中星隆分部時期畢肄業者)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2)曾於本校服務之教職員工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3)曾擔任學校志工並實際參與服務工作,且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校或本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或贊助本校校務發展有重大事蹟之社會人士,得由校長或理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敦聘為本會榮譽會員,其任期與同屆理事之任期同
第七條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但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