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