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节选)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七条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五)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1―(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2
在技术开发方面,在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
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4
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国或省(部)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优异;5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6
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