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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2012吉林石化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用火作业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工业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固定用火区和固定用火点)的连续性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包括下列作业项目:(一)焊接、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三)易燃易爆区域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1JHBM103
014-2012(四)易燃易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五)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或罐区、生产区域设置自带动力源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空气压缩机;(六)使用雷管、炸药等的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
第五条特殊危险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第六条一级用火,是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外的用火作业:(一)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二)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三)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泵房;(四)油品、液化烃及有毒物质装卸区;2JHBM103
014-2012(五)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七)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八)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用火作业
(九)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第七条二级用火,是指除特殊危险用火和一级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安全环保节能处是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