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
第三条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
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
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
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
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
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须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七、改扩建项目应充分依托既有条件,发挥原有设施的潜力
第四条制定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定额、指标、经济参数,并注意与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有关标准、定额、指标和经济参数相协调,避免矛盾和重复
第五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建设规模或等级、项目构成、场址选择和建设条件、建设用地、工艺或功能要求、设备或装备、附属或配套设施、建筑(装修)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的要求、项目目标等
第六条建设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代号应采用中文汉字“建标”;顺序号和年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短横线连接
如:建标01-2006
建设标准的编号一经确定,其编号不宜改变,如经全面修订,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