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薄弱环节管理,有效控制机电运输零星事故,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第五条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第六条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压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第二章供电安全管理第七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引自两个区域变电所或一个区域变电所不同母线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第八条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第十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第三章主要设备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副井提升机、井上下1.6m及以上绞车、主压风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提升胶带输送机、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等)及矿井供电系统、运人设施等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批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省属煤矿(包括省生建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委托相关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局备案。第十二条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MA标志。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