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5页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2013年6月9日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第2页共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