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规定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
2、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党中央各部委的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政治部
4、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旅)以上的政治部的组织部
5、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6、银行系统、银监会系统、证监会系统、保监会系统、民航系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8、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9、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党委
(上述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具体名称,参见名单部分
)全国范围内有权直接接转组织关系党组织名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党组织名单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10、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5、国家电网公司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7、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6、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8、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9、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