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页共30页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0页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