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内科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附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具体见附表二
二、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并请在发文之日报我委备案
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亦报我委备案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