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本文基于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对WTO背景下外资主体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和方式,以及所涉及的风险管理法律框架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分析,指出了外资主体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所面临的公司法、证券法、外汇管理法、并购法等的法律困境,以及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等所存在的问题
法学与实践外资主体/公司法/证券法/外汇风险/……一、中国的入世承诺对外资主体进入的影响在入世承诺中,中国正在逐步允许外资银行、合资证券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
有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尚未收到一家拟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报材料
这个情况的确让人感觉意外
除了在谈判合作双方最为焦点的敏感问题时,迟迟不能达成合意,一些法律问题也是障碍,例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工具方式:QFII、QDII、CDRs和A、B股合并的探讨外资主体以“工具方式”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是指,外资主体本身并不进入国内证券市场,而是凭借金融工具进入国内证券市场
QFII、QDII和CDRs和A、B股合并问题是现在我国证券市场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我国应采取一种“渐进路径”达到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自由化,已基本上达成一种共识
但如何保持着这种渐进路径的平稳和有效,并在制度尤其是法律程序以及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接口的落实,仍在探讨阶段
我国大陆证券市场结构和制度框架同台湾和香港地区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也是中国大陆证券市场出现QFII、QDII和CDRs以及A、B股合并等制度探讨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外资主体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国内主体走向国际市场”和“境外中资主体进入国内市场”必然是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三个方面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A、B股市场的分割,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的香港、台湾和大陆证券市场的隔离,再加上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