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以纸质、音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信息和知识的记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
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向社会开放
鼓励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
捐赠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设置或者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独立的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其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共图书馆的、和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公共图书馆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系统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和文献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