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煤安〔2013〕32号关于印发《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二水平项目部,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对《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煤安〔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2月5日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责任和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第五条“三违”界定标准(一)一类“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见附件1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各工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三类“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
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第六条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
第七条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八条凡查出“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自主抓的各类“三违”人员必须及时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填报自主抓“三违”人员信息(单位负责人严格对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经区、队认定不属于“三违”的,在2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安监处),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