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煤安〔2013〕32号关于印发《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二水平项目部,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对《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煤安〔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3年2月5日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责任和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第四条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第五条“三违”界定标准(一)一类“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见附件1。(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各工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见附件2。(三)三类“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第六条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第七条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第八条凡查出“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第九条自主抓的各类“三违”人员必须及时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填报自主抓“三违”人员信息(单位负责人严格对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经区、队认定不属于“三违”的,在2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安监处),并于每周二将自主抓“三违”报告单(见附表1)上报安监处三违办公室。基层单位每周将自主反“三违”报告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给分管口长,各分管口长认真分析口内各单位“三违”现象,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各类“三违”。第十条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第四章“三违”行为的确认第十一条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梳理出一、二、三类“三违”人员。第十二条集团公司84条较严重“三违”和二类、三类“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对照界定标准直接确认。第十三条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的确认(一)矿成立“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各单位有争议的“三违”人员进行确认。组长由安监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副总及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一、二科、机电管理一、二科、通风防突科、地质测量科、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等科室负责人。(二)对于初步确认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安监处必须于当日组织追查并形成初步结论。(三)事故追查中查出的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由事故追查组形成初步结论。(四)“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依据追查的初步结论,按照事实和界定标准确认。(五)依据“三违”鉴定领导小组确认的结论,矿行文处理。第五章“三违”人员帮教第十四条安监处负责将“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送到所在单位,“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三违”人员的工作,并通知“三违”人员必须于两天内到安监处报到。第十五条安监处设“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违”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办公室设在培训中心。“三违”人员在安监处报到后,一律到培训中心进行学习培训,接受帮教。第十六条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三违”人员的学习、培训帮教、考试,对合格人员出具证明。第十七条学习、帮教结束后,“三违”人员持培训中心出具的帮教结业通知书到安监处“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好“三违”人员返岗通知书、安全资格证、启灯证明等材料,交给“三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