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十政发(2016)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其它地区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用85国家高程基准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十堰市规划局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资质管理)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一)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