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1山东省公安厅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2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
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3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