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区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缓解罹患重大疾病的城乡特困群众医疗难问题,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文明*行动委员会《关于在文明*行动中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户一策”分类施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救助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解决城乡特困群众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二)救助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总体目标。从20*年开始,在对全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基本医疗救助基础上,积极探索以资助特困群众参加医疗救助保险,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服务为补充的救助方式,逐步在全区建立起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二、管理机构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医疗救助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分别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为顺利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救助对象第1页共6页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城乡特困群众,均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本方案中所称城乡特困群众是指下列五类对象:1.城市低保对象;2.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了定抚的“三属”对象;享受了定补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7—10级残疾军人);3.农村五保户;4.农村特困户;5.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1.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2.因服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而导致疾病的;3.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4.因故被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四、救助内容(一)基本医疗救助: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户每年资助或减免一定的医疗费用。此项工作由区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我区定点医院就诊时,医院根据其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如低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相关优抚证等),对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2.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户及农村特困户,每年为每户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卡》;对重点优抚对象,每年为每户发放350元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卡》、《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如低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相关优抚证等)到我区定点医院就诊,剔除医院应减免费用,在当年度《医疗救助卡》所载救助金总额度内使用,第2页共6页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超出限额部分自费结算。(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1.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精神病等七种疾病。2.救助方式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50元缴纳保费(由区政府统一支付)或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保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即政府为每个救助对象支付50元,救助对象本人按照自愿的原则支付10元),由区医疗救助办公室统一组织其参加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等医疗救助保险,并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投保后,救助对象统称为救助保险对象。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投保的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负担部分从优抚经费中列支;农村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