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集中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