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管理,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管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
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
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责成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原因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指导、推动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