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浅谈对我国企业破产的宣告制度的完善建议赖徽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
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
它使得破产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并为法律规范所调整
它使我国改变了破产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据统计,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5622件,2000年达7746件,2001年上升为9110件,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
近年破产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增多,全国法院在1989年至1993年5年间受理1153件,而1997年一年就受理53961件
二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大,全国法院在1992年收案428件,其中国有企业只有130件,占30%;而1996年一年5875件中,国有企业占3651件,占62%;1994年到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8578件,1997年审结的破产案件涉及资产总额358亿元
三是破产案件申请人种类单一
近年主要是优化资本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以及其他性质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破产情形为少数
现行破产立法通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
更为重要的意义是静态的立法通过动态的司法实践,使破产宣告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得以确立
但是,如前所述,由于现行立法存在制度层面的缺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现行破产宣告制度的缺陷1
立法宗旨存在偏差由于特殊的立法时代背景,当时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