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4页寻求公平与秩序:商标法上的共存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倪朱亮2013-01-3021:58:11来源:《知识产权》2012年第6期内容提要:商标共存制度源于美国判例法中的蒂罗斯一莱格特纳斯规则,是维护善意商标使用人的制度之一
寻求公平与秩序是商标共存制度追求的价值
商标共存使用包括在后使用人的远方使用(remoteuse)和善意两个要件
商标共存制度的核心要件,随着互联网时代与市场经济一体化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商标地域范围从物理间隔区域向网络空间的重叠扩张;主观善意从不知晓向不存在恶意转变
我国司法实践早有判例基于包容性增长理论认可了共存制度,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
商标先用权制度与商标共存制度存在着区别
着眼于与商标注册制度的衔接,我国商标法实有必要引进商标共存制度,并明确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构造
关键词:商标共存;公平与秩序;远方区域;主观善意;共存协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商标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包容性发展的理论
[1]按此理论进路,如果两个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在特殊情况下形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两个标志是否构成近似,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2]这种包容性发展的新思维,意在通过商标共存等制度设计,克服片面强调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僵硬情势,以实现公平和秩序的效果
按照我国商标法,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依文义解释,没有注册,任何人都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取得商标权的人可以排斥那些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人
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公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但其不足在于将一些第2页共34页第1页共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