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对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思考我国现行刑法从惩治和预防经济性犯罪、贪利性犯罪的角度出发,大幅度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以经济惩罚的手段打击犯罪,有利于实现罚金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功能
罚金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限制犯罪和继续犯罪的条件,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目的之功效,但是,在实践中罚金刑执行并不尽如人意,罚金刑执行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抑制了罚金刑功效的发挥,不能很好地体现罚金刑的剥夺功能和威慑功能
因此,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已成为困扰着各地法院的一个难题,如何圆满公正地解决好罚金刑执行的问题已摆在各地法院和执行法官面前
笔者针对目前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提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一)、从立法角度来看,存在以下缺陷
罚金刑执行问题长期困扰着法院,其原因在于罚金刑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1、我国刑法只对判处罚金作了具体的规定,而对如何缴纳罚金没有具体的规定
刑法第53条对罚金刑执行的主要方式有:限期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免除缴纳等
尽管该条规定了“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等罚金刑执行方法,但执行方式比较单一,实际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其收效也不大
2、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的人身执行权由监狱或劳改单位负责执行,而罚金执行权由法院负责执行
这种人身执行权与罚金执行权的分离,客观上造成了执行难
3、刑法规定犯罪情节是决定罚金刑数额的依据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该条款说明判处罚金刑的唯一依据是犯罪情节,而不考虑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结果造成在审判实践中只将犯罪事实和情节作为参考因素,没有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的履行能力
而罚金刑执行中又以罪犯的支付能力为前提条件,客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