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审判合议制运作的几个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合议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诉讼法也均对普通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作了明确规定
然而,赋予合议庭什么样的职权、合议制如何动作才能带来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也一直显得零乱无序
笔者拟就审判合议制动作中几个具体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赋予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明确而独立的裁判职权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独立的审判地位,这一制度的真正确立却非易事,这源于我们的审判实践对这一制度长期以来的侵蚀
第一,实施审判的组织依然普遍受非审判组织的审判庭所左右
由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各种专业审判庭,虽然它的性质是组织、协调各项审判工作的机构,不能具体审判案件
但是由于司法初中长期形成的“惯例”,审判庭自然而然的凌驾于合议庭之上,审判庭庭长不仅能够直接而当然的过问案件,而且还能以自己的意见左右合议庭的审判,也自然成为合议庭至审委会之间必不可少的“桥梁”
第二,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审委会常常能够无限制的享有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决定权;第三,行政观念、行政手段介入审判工作,致使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受到削弱,法官司法基本等同于行政执法
而这种种不当影响导致了合议庭名为审判组织实为依附性的审理机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暗箱操作,最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开和公正
合议庭作为依照合议制实施审判活动的审判组织,应当只是依照法律对案件审判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外来干涉,合议庭可以依法代表法院作出裁判
如果同一法院内有其他审判组织或法官居于该审判组织之上,有权审核、改变其判决,有权下达指示,那么该审判组织就无法代表法院,也因此就不成其为审判组织,而成为审判辅助机构
要真正实现审判合议庭的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