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山东省音像制品分销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管理,促进我省音像业的发展与繁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分销,是指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
批发是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之间批量经营音像制品的行为;零售是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向最终消费者出售音像制品的行为;出租是指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租赁音像制品的经营行为;连锁是指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经营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统一采购配送音像制品或授予特许权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或特许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全资或控股开办,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特许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通过与总部签定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三、省文化厅主管全省音像制品分销业务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音像制品分销业务工作
四、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管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五、省文化厅根据音像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状况,调整控制全省音像制品分销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文化厅规定的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六、从事音像制品批发、连锁业务的单位须经省文化厅进行立项预审后方可筹办批发、连锁业务
省文化厅应自收到立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