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食药监市〔2005〕135号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苗作为一种预防性生物制品,对储存、运输及使用有其特殊的要求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1—二、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企业,限定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法人企业
其申办程序按照《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规定办理
三、经营疫苗的条件,除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外,还应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附件1)
疫苗经营企业的现场验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填写《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附件2)
四、疫苗经营资格的申请自2005年8月1日起受理
附件:⒈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⒉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二○○五年七月十九日—2—第3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3页附件1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⒈为了加强对疫苗经营许可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制定本标准
⒉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⒊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⒋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序号检查项目与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1企业负责人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