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规定,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取得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申请、审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向自治区和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辐射安全许可证自动失效
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许可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第四条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持证单位,所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种类、范围发生变更,超出原许可种类、范围的,依据法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属于原发证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向有审批权限的发证机关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延续应遵循严格审查、适度简化的原则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第六条持证单位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第七条持证单位在提出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基本信息登记表(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监测报告;(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五)持证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辐射工作人员名单及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六)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七)持证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八)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受理程序规定递交到自治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