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为加强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的监督管理,提高学校和幼儿园食堂法律水平、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同时也为我旗学校和幼儿园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提供参考意见,我们编写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这一要点式培训材料,供大家参考,时间仓促,疏漏之处,敬请谅解
第一节主要法律依据和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五、《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节餐饮服务基本要求▲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有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文件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