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第三章附属建筑装修第四章附属设备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第1.0.3条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五档(0.5×~2×、2×~5×、5×~10×、10×~20×、20×~50×)
2×以下为小型水厂,2×~10×为中型水厂,10×以上为大型水厂
第1.0.4条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
第1.0.5条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等要求
第2.1.2条本标准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为使用面积
第2.1.3条给水厂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成的综合楼,其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用,其它附属建筑的建筑系数宜符合表2.1.3的规定
第二节生产管理用房第2.2.1条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计划室、技术室、技术资料室、劳动工资室、财务室、会议室、活动室、调度室、医务室和电话总机室等
第2.2.2条生产管理用房面积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第三节行政办公用房第2.3.1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打字室、资料室和接待室等
它宜跟生产管理用房等联建
第2.3.2条行政办公用房,每人(即每一编制定员)平均面积为5.8~6.5m2
第四节化验室第2.4.1条化验室面积应按常规水质化验项目确定
根据给水厂规模,一般由理化分析室、毒物检验室、生物检验(包括无菌室)、加热室、天平室、仪器室、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