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第三章附属建筑装修第四章附属设备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第1.0.3条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五档(0.5×~2×、2×~5×、5×~10×、10×~20×、20×~50×)。2×以下为小型水厂,2×~10×为中型水厂,10×以上为大型水厂。第1.0.4条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第1.0.5条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等要求。第2.1.2条本标准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为使用面积。第2.1.3条给水厂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成的综合楼,其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用,其它附属建筑的建筑系数宜符合表2.1.3的规定。第二节生产管理用房第2.2.1条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计划室、技术室、技术资料室、劳动工资室、财务室、会议室、活动室、调度室、医务室和电话总机室等。第2.2.2条生产管理用房面积应符合表2.2.2的规定。第三节行政办公用房第2.3.1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打字室、资料室和接待室等。它宜跟生产管理用房等联建。第2.3.2条行政办公用房,每人(即每一编制定员)平均面积为5.8~6.5m2。第四节化验室第2.4.1条化验室面积应按常规水质化验项目确定。根据给水厂规模,一般由理化分析室、毒物检验室、生物检验(包括无菌室)、加热室、天平室、仪器室、药品贮藏室(包括毒品室)、办公室和更衣间等组成。第2.4.2条化验室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4.2的规定。第2.4.3条设有原子吸收、气相色谱分析仪等大备的化验室,其面积可酌情增加。第五节维修车间第2.5.1条维修车间一般包括机修间、电修间、间和泥木工间。第2.5.2条给水厂机修间分为中修、小修两类,修部件为主,小修以维修零件为主,其类型的选用应考来水公司的机修力量和协作条件确定。独立设置的泵站确定。第2.5.3条机修间面积和定员,应根据给水厂规类型确定,宜符合表2.5.3的规定。第2.5.4条机修间辅助面积指工具间、备品库、男女更衣室、卫生间、休息室和办公室的总面积。给水厂规模小于10×时可不设置休息室。第2.5.5条机修间外设置冷工作棚时,其面积可按车间面积的20%~40%计算。第2.5.6条当地无水表修理力量,且规模在10×以下的给水厂,宜设置水表修理间,其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5.6的规定。第2.5.7条电修间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5.7的规定。第2.5.8条泥木工间包括木工、泥工和油漆工等的工作场所和工具堆放等场地,其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5.8的规定。第六节车库第2.6.1条车库一般由停车间、检修坑、工具间和休息室等组成。其面积应根据车辆的配备确定。第七节仓库第2.7.1条仓库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其总面积应符合表2.7.1的规定。第八节食堂第2.8.1条给水厂食堂包括餐厅和厨房(备餐、烧火、操作、贮藏、冷藏、烘烤、办公及更衣用房等),其总面积定额应符合表2.8.1的规定。第2.8.2条就餐人员宜按最大班人数计(即当班的生产人员加上日班的生产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第2.8.3条给水厂规模小于0.5×面积定额可酌情增加,当大于50×面积定额可酌情减少。第2.8.4条食堂外应有堆放煤和炉渣的场地,寒冷地区宜设菜窖。第九节浴室与锅炉房第2.9.1条男女浴室的总面积(包括淋浴间、盥洗间及更衣室厕所等)应符合表2.9.1的规定。第2.9.2条锅炉房的面积应根据需要确定。第2.9.3条锅炉房外应有堆放煤和渣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