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建立中国特色公民陪审团制度之必要性一、何谓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可以看出,审判委员会是各级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内部设立的机构,其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包括对案件作出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的处理结论和错案的认定
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通常是听案件承办法官汇报、看案卷卷宗材料
实际上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
(二)陪审团制度是现代英美普通法系一个重要的审判特点
法官与检辩双方共同在当地人民中挑选出12(苏格兰15)名陪审团员,由他们全程听完整个案件中的检辩双方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论,最后举行陪审员的闭门会议,对被告的罪名进行投票表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有罪,即由法官依据刑法,作出量刑时间和方式的裁决,如一致同意被告无罪,则可当庭释放,法官起一种指导和组织的工作
二、审委会制度与陪审团制度产生根源(一)审委会制度由来我国审委会制度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七条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法院)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2]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