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德国公证制度及其启示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公证制度对现代德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尤其是二战以后恢复重建和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法同属大陆法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使中国公证制度开始走上蓬勃发展的道路,二十年来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党和国家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其有关协定书的履行,在客观上要求中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公证制度在德国经过上百年的推行,制度设置比较完善,值得改革中的中国公证学习和借鉴
一、德国公证制度的概况(一)从业资格的取得在德国,要成为公证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法律考试
这是各州为将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举办的职业资格考试,由州司法部法律考试局组织
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担任,其他成员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大学教授等
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法学院(系)学生学习期满即可参加该考试,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好、完全满意、达标、尚欠缺、差六个等级,达标以上等级的考生即为通过考试
每年参加考试的考生约有两万人,通过考试的约1
5万人,通过率为75%
通过第一次国家法律考试的人员在政府、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一年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国家法律考试,主要考核综合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个人品行
通过者可以申请法官等职位
每年通过该考试的考生约1万人,而从法官、检察官岗位上退休的只有300人左右,大部分人只能谋求公务员职位或者从事律师职业
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只能重考一次(重考的未通过率也很高),未通过者就不能再从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