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章及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3]44号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印章管理的通知》京发[1996]33号文的精神,并规范和加强股份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章,系指股份公司本部、下属各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法人级行政、党组织公章及本部各部室、下属各店(同上)的各职能部门印章(包括公司法人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私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
第二章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三条、股份公司的印章,直径为42mm;下属各店(同上)印章直径为42mm,公司部室、各企业职能部门印章直径为40mm
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部门名称,自左向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向右环行,后段自左向右横行
第四条、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或部门的法定名称
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股份公司规定的简称
第五条、印章的印文,应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第六条、任何印章,均实行一印一表制,即印章从制发申请直至停用封存或销毁的全过程,在《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上均有文字记载,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监印人,一份交股份公司本部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股份公司、下属各店(同上)制发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即由各责任人填写《印章申请表》一式两份,股份公司法人代表签署同意后,按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制发,印章刻制后,应立即将预留印鉴及责任人签字交用章单位办公室及股份公司本部办公室分别存档
各下属店(同上)内部科室需要印章,由各下属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