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招标、评标、定标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计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重要设备、主要材料:同一项目中单台(套)、单一品种概算价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或单台(套)不足10万元但同一品种概算估价总额达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六、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招标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不足规模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稽核部和总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定价格
第五条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集团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组员:开发部、工程部、财务部、政策法规部、稽核部招标办、经营管理部负责人,项目所在公司党政正职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各地区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下设专职办公室(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各级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审定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核定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