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效率视野下认罪程序的完善[内容摘要]:认罪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但要切实实现提高效率这一目标,现有《意见》之规定尚不足以胜任,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均简称《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理论界讨论较为热烈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规则(以下有时也称之为认罪程序)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这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在“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得到了理论界主流学者的肯定,并受到实务部门的欢迎
半年多的实践表明,《意见》取得了极好的实践效果,大大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不过,在《意见》发挥其功用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决定程序的设计问题
笔者拟就此一“程序的程序”问题略抒己见,希望能够对未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规则的“定稿”有所助益
一、两个效率维度与“认罪程序”决定的两个阶段《意见》开门见山就道出了其主旨在于“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在这里,《意见》虽然突出的是“审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但是这仅仅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规则的直接效果与目的之一
《意见》的全面目的除了通过简化庭审方式以提高审判效率外,还有目的一个——可能是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种鼓励坦白的制度化机制,从制度层面实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提高控诉犯罪的效率
正是考虑到《意见》或显明的或潜在的有着这样两个效率维度,为了在控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实现《意见》的效率目标,对于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条件的普通公诉案件是否适用认罪程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