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提案办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对学院事务行使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院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渠道。为了更好地做好我院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保证提案的落实和处理,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提案工作委员会1、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核、立案及再审工作,并会同院工会共同做好提案的处理工作,包括提案的落实和反馈。2、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由大会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至二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二、提案的范围1、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且限于本院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2、凡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作为提案:(1)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2)有关本院改革和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1(3)有关本院办学、教学、科研、专业课程建设、管理、改革、服务、后勤保障及其它行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4)有关本院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3、下述问题不得作为提案:(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抵触的问题;(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问题;(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4)属于本院各基层单位有权处理解决的问题。第1页共14页4、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建议,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三、提案的征集1、征集提案工作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院工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开始征集。2、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时,应当明确提案的截止日期,并随发提案表。3、院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征集截止后,应立即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和议案。在教代会召开时,及时向大会报告本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审核和立案情况。四、提案的提出1、提案一般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每份提案必须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附议人数不足的属于无效提案。2、提案必须按照“一事一案”格式提出。“一案多事”的提案2无效。3、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内容要实事求是,建议要明确具体。4、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需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且字迹清楚。5、提案必须在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6、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做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有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五、提案的审核与立案1、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核,凡符合提案内容和规范要求的,视为审核合格。审核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2、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分析提案的立案。对于符合规定要第2页共14页求、确实需要办理、学院有条件办理的提案,应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学院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提案,可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暂不立案;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对学院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处理。3、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核工作,并由主任向大会作提案审查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本次大会提案的征集、审查及立案情况以及上次大会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4、正式立案的提案,由院工会整理建档。35、提案一经立案,即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六、提案的落实和处理1、凡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按照“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的原则落实和处理。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要有专人负责提案的落实和处理。2、提案的落实。大会闭幕后,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