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组案例分析--模拟仲裁表演电解铜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地点:A市B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时间:xx年5月26日首席仲裁员:阳科仲裁员:覃玉婷书记员:杨水丽原告:金属国际有限公司;所在地:A市B区法人代表:陈世连原告代理人:陈世连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英国伦敦法人代表:李冬连被告代理人:李冬连证人:案由: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案情简介:本案是由于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合同履行争议案件
2005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被申请人(买方),从2005年3月到12月在有舱位的情况下每月向申请人(卖方)购买“A”级电解铜10l000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该合同7、8、9、10月份的交易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依约履行开立信用证义务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并终止执行七至十月份期限内的交货
仲裁庭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在履行2005年7、8月份合同义务时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开立信用证,后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开立信用证,但被申请人均未履行其开证义务;另外,7、8月份货物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分别为7月份人民币87l916
76元,8月份为人民币83l343
94元,与被申请人点价比较,差价损失分别为7月份267l250美元,8月份为500l000美元
仲裁庭认为: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被申请人到期不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已违反了涉案合同的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损失赔偿,除7、8月份差价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外,由于被申请人未开立信用证,致使该两批货滞留在港口,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港口费用和入库费用,该费用的支出应是合理的、真实的,亦应予确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6l222l397
5元;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开立信用证的利息的请求,鉴于上述货物差价损失赔偿中包含了对申请人销售利润的赔偿,而在确定赔偿权之前一般也不应再计利息损失,故对申请人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