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
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