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教育局直属(讨论稿)为激励校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校长队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经研究,拟从2011年起,在局直属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试行校长职级制和聘任制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教育视野,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基本原则1、职业化原则
校长身份由行政干部身份逐步向职业身份转变,把校长作为一种职业岗位而非行政岗位,并实行岗位特别津贴
2、专业化原则
校长的职业应有专业性且不同于教师专业,校长职级的评定及校长职务的聘任除其他条件外,应强调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水平和学校管理能力,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要求
3、事权与人权相互兼顾的原则
去行政化后,还暂时保留行政级别的情况下,一定职级的校长的任免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经济利益独立化原则
校长职级工资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发放与管理,校长享受职级工资后不再在任职学校领取任何津贴、补助、奖金及福利
5、任期合同制原则
取消校长任命制,面向社会聘任校长,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管理,依合同实行任期考核并决定是否续聘
第1页共16页6、重能力、重业绩原则
校长职级评定的条件,重点在能力与业绩
三、法规与政策依据1、《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校长……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1999年第三届全教会《决定》
“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
”3、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推行聘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