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1、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党的基层组织的设臵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
(1)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3-5年
(2)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2年或3年
(3)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支部委员会任期2年或3年
(4)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2、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可分别担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第1页共4页—1—人
3、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如果新组建党支部的党员之间相互不熟悉、不了解,或存在的问题较多,尚无条件进行民主选举的可由上级党组织先任命主要负责人
经过一段时间,党员之间相互熟悉后,在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正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选举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支部委员候选人,报上级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