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财务管理规定(2003年9月14日颁布施行,2004年1月1日通过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外贸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
第三条外贸企业进行外贸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政策,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第二条合同签订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第五条经济合同,必须采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
采用非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需公司法律和财务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六条合同谈判、签订实行分级审定责任管理(一)自营合同金额在贰拾万美元(含贰拾万美元)以下,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批后签约;贰拾万美元以上,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
(二)代理合同不需垫付资金的,金额在壹佰万美元(含壹佰万美元)以下,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批后签约;壹佰万美元以上,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
(三)代理进口合同需垫付资金的,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
(四)代理出口合同需垫付资金的,垫付金额在伍拾万人民币以下,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批后签约;垫付金额在伍拾万人民币以上,由业务部经理、外贸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签约
(五)代理进出口原则上不垫付资金
1.为被代理方垫付资金后,前帐不清原则上不能再次垫付;2.外贸分公司垫付资金总额超过500万后,再行申请垫付时,须总经理签字
第七条合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