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新增或修改版)-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城乡可持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第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定㈠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划分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㈡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和使用
第四条建筑容量的控制㈠各类用地建筑容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值
㈡凡确定为城市重点改造的特殊地段,按照城乡各类用地使用强度实际情况,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建筑容量最大值控制指标按表一执行
(市政府确定的极特殊改造地段,其建筑容量最大值由市政府经开发改造成本测算后,按照用地实际情况确定)
注:特殊和极特殊地段是指政府无力投入,依靠企业对街景改善、交通改善、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对基础设施进行提升等的项目地段
㈢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划审批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加建、扩建、添建
㈣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500m2;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高层居住建筑2000m2;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注: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与其它地块合并的、城市特殊功能需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
㈤计算容积率等指标的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支路用地除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不计入地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