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6页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煤矿企业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的煤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必须按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
煤矿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许可证申办资料的受理、制证和发证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4页共56页第3页共5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56页第二章许可证受理、审查和颁发第四条煤矿企业在申办(首次申请、延期、直接延期)许可证时,按以下流程报送相关机构(部门)核准:(一)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准备完毕申请资料后,报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二)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初审;(三)经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书面初步审查合格后,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