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董事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第三章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于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