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造价管理总站反映。2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3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4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四、调整办法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5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一)15定额调整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2、材料(设备)费。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具体调整办法见附件2。3、施工机具费。15定额台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