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东省交通厅市际、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资源的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市际经营权”)和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省际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际、省际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市际、省际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标志
通过招投标取得的经营权期限为6年,经营权期满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配发的标志牌由经营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是指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等为评价内容,通过招投标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际、省际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便民、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情况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一)新增的市际经营权;(二)新增同一班线申请人达到3个及以上的省际经营权;(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重新投放市场的经营权;(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招投标的其它经营权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年度发展计划和招标项目的确定(一)市际客运班线年度发展计划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具体程序按《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