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9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舒圣佑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注】(1995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由省交通厅主管,各级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四轮简易汽车、拖拉机养路费各地、市、县交通局征收)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养路费实行统收统支,征收和使用严格分开
第四条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按规定加挂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凭牌行驶、交牌报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稽查征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关系,支持和督促稽查征费工作
各级稽征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和稽查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源头管理,重点放在车籍所在地管理上,做到文明执法,应征不漏
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各级稽征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征机构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