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为:平面定轮闸门、平面滑动闸门、平面链轮闸门、弧形闸门、人字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清污装置共八类产品
4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产品按每类产品以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四种规格共32个申证单元划分
2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审查汇总各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两个工作站的职责分工,协调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将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颍河路110号水利大厦1邮编:450006电话:0371-74394167446370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