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颁布日期:20060510实施日期:20060901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四章运输第五章爆破作业第六章储存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