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有关工作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三条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校长管理第五条坚持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程序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副科级以上学校校长,支精品文档
部书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及教育行政干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将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
5、初中为1:13
5、小学为1:19核定,其中农村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